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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本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工作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所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明確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