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1120307
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
112年3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1157號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 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略以: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如下: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壹、 安全維護
基於跟蹤騷擾事件具備「傷害性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持續性高」四大特徵,因此學校接獲事件通報時,需以安全維護為優先。先了解案件狀況,確保被害人安全及協助保存證據,並提供相關權益說明。
一、學校人員(如:校安人員、保全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學生事務人員、導師等)知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發生涉及跟蹤騷擾事件時,應通知學生事務處(建議指定單一窗口)(註1)。
二、學生事務處接獲通知後,應優先維護被害人安全及協助保存證據,並提供被害人相關權益與資源說明。除校內申訴或輔導資源外,亦可告知被害人得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向警察機關報案申請書面告誡或刑事告訴等程序。
三、依事件性質及被害人之需求,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協助。倘跟蹤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者,由學校相關單位提供協助方案,包括維護其人身安全、工作權、提供或轉介相關輔導及警政資源等。
貳、 通報規定
一、校安通報(註2)
(一)檢視事件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係與性或性別有關,應依以下類別進行校安通報:
1、事件與性或性別有關:應視為性騷擾事件,並依性騷擾之相關法律適用規定進行通報。
(1)當事人為18 歲以上性騷擾事件通報路徑:安全維護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知悉疑似18 歲以上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2)被害人為未滿18 歲性騷擾事件通報路徑: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歲)→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知悉疑似18 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2、如為警察機關主動通知轉介學校之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該事件即與性或性別有關,請依上述規範完成校安通報程序。
3、事件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家庭暴力(含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情事:
(1)當事人為18 歲以上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通報路徑:安全維護事件→家庭暴力事件→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2)當事人為18 歲以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通報路徑:安全維護事件→家庭暴力事件→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 條,學生間發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3)被害人為未滿18 歲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通報路徑: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歲)→家庭暴力事件→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4)被害人為未滿18 歲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通報路徑: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歲)→家庭暴力事件→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 條,學生間發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二)依所悉訊息,事件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或無法辨識事件行為人身分時,應以安全維護優先協助被害人,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 點規定,於72 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
1、與性或性別無關,且對特定人有關之人(註3)的跟蹤騷擾事件通報路徑:安全維護事件→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師生遭騷擾、脅迫等事件→「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是」。
2、與性或性別無關,且對特定人的騷擾事件通報路徑:安全維護事件→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師生遭騷擾、脅迫等事件→「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勾選「否」。
二、社政通報(註4)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進行責任通報:
如被害人為未滿18 歲之未成年者發生跟蹤騷擾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規定,於知悉24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身分進行責任通報:案件兩造當事人現為或曾為婚姻或同居關係者,不論先前是否曾有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由於跟蹤騷擾事件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 條規定,於知悉24小時內進行社政通報。
(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 非屬責任通報:兩造當事人為未同居之親密伴侶時,因該跟蹤騷擾事件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被害人如滿18 歲以上,其案件非屬強制責任通報範圍,學校雖無須進行社政通報,但後續由學校實施被害人保護及個案管理工作。
參、 法規適用
學校完成校安通報或社政通報後,應按事件雙方當事人身分,分別適用以下法律,執行調查保護: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為教職員工生(即實習或工讀之學生)執行職務期間,且行為人非屬學生,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向被害人之雇主(校長)提出申訴。
三、性騷擾防治法:事件雙方當事人身分,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時,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
肆、 調查保護
一、學生事務處:被害人為學生時,得由專人陪同報案或協助警政機關蒐證,如有警方核發之書面告誡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應視事件危險程度召開校園安全會議,討論安全計畫。
二、總務處:檢視及改善校園環境、空間及設備並加強巡邏,並參加校園安全會議,妥善規劃以避免再次發生跟蹤騷擾事件。
三、教務處:依相關規定,彈性處理被害學生上課或請假等事宜,並請請被害人就讀系(科)所配合。
四、人事室:被害人為教職員工時,應維護被害人安全,並依被害人需求進行性騷擾申訴,或依職安衛生法進行不法侵害通報和介入處理。
五、學生輔導單位:參與安全會議,提供諮商輔導或心理治療等支持。
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法規適用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並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調查或檢舉者:
(一)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 條及第24 條規定,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及工作權。
(三)調查處理結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 條規定,予以行為人懲處及接受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教育課程等相關處置。
註1、處理跟蹤騷擾事件,應優先考量緊急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事宜,倘學生發生跟蹤騷擾事件,其安全協助需求較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更加迫切,且事件可能為校外人士對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之行為,未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爰本指引以學生事務處為主要權責單位。
註2、考量跟蹤騷擾防制法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行為」,實務上有不可區分的重疊之處,爰於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以註記「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方式通報之。
註3、與特定人有關之人,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註4、衛生福利部關懷e 起來: 社會安全網(https://ecare.mohw.gov.tw/)。
跟蹤騷擾事件之校安通報類別及註記說明表
主類別 |
次類別 |
事件名稱 |
跟蹤騷擾防制法 事件註記 |
適用定義 |
安全維護事件 |
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被害人為特定人」的跟蹤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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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知悉疑似18 歲以上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 否(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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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事件 |
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現為或曾為婚姻或同居關係者,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之家庭暴力事件) 否(一般家庭暴力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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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 條,學生間發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未同居之親密關係者,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之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否(一般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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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與性或性別無關,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 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的跟蹤騷擾,或對特定人「與性或性別無關」的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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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 |
師生遭騷擾、脅迫等事件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與性或性別無關之:1.對特定人有關之人的跟蹤騷擾。2.對特定人的騷擾。 是(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 否(對特定人跟蹤騷擾,且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事件,即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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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歲)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知悉疑似18 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未滿18 歲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 否(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家庭暴力事件 |
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未滿18 歲現為或曾為婚姻或同居關係者,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之家庭暴力事件) 否(一般家庭暴力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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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 條,學生間發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
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是/否) |
未滿18 歲未同居之親密關係者,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事件 是(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之跟蹤騷擾行為之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否(一般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